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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志


8月23日

关于死刑的辩论总结

   这两天整理邮箱,删掉其中的大部分,然后把有价值的存在硬盘里。其中有一些是上学年口语课的回家作业,感觉还是挺有意思的。北美的口语课多以辩论的形式展开的。堕胎与死刑是经常的主题。嘛,基督教的国家麽。。可以理解。然而说西方的孩子善于辩论,那是一大误解——他们只是敢于发表观点而已,所谓的论证,就是不断地重复论点,所以谁都说服不了谁。这样的辩论往往很痛苦,因为他们习惯于从感性的角度出发,告诉你电视里面的堕胎或者死刑场景多么残忍,那些家人们如何痛哭流涕,而非理性地去分析。实际上,根据他们的爱好插话的发言习惯,在辩论中展开分析是件很困难的事。只有每次辩论的总结才能好好地写。

肯特先生:

    很抱歉错过了作业系统提交的时间。这两天事情实在太多,以至于今天下午才记起还有这份小结要写...那个..

    我不支持绝对地摒弃死刑,尤其是出于维护人权这样无逻辑的考虑。

    诸君既然认为出于对罪犯人权的尊重而主张废止死刑,那么就应该仔细考量一下什么是人权。所谓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一些基本权利的总称,其中包括民事权利(比如财产权)、政治权利(比如言论自由)、以及经济、社会与文化权利(比如工作权、受教育权等)。故而我们知道罚款是侵犯人权(财产权);拘禁是侵犯人权(自由行动的权利)。刑法中没有一种刑罚不是建立在剥夺或者限制人权的基础之上的。尔辈既为罪犯的人权奔走呼告,那是否要求废除整部刑法呢?事实上从人权的角度去看待刑法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立足点。个人权利的保护是民法的立足点,而刑法,其职责在于抑制整个社会的不安定因素,以此为目的可以牺牲个人的权益。故如此,我们认为人权与死刑是两个完全无关的概念,不可互证兴废。

    那么应当站在何种角度上来看待死刑才算恰当呢?我认为既然是死刑是法律的一部分,那么通常判断法律是否合理的标准也可以被用来评判死刑:立法的正当性、司法的操作性、以及执行后的社会影响。

    倘若某条法律是按照合法的程序产生,并且从立法委员会的任命、法条的起草、最后的投票确认都在有效的监督下进行,同时法条的内容并不与宪法相抵触,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条法律是正当的。由此,我们看到死刑完全可以是正当的,当然,也可以是不正当的,比如某国的宪法禁止死刑。那么在那些宪法不禁止死刑的国家,通过正当程序制定的死刑刑律可以被视为这个国家民意的体现,这个社会的集体选择。任何要求其绝对摒弃死刑的主张都是对民意的草率挑战。

    从司法的角度来说,一条好的法律应当是不会有二义的,容易按照其裁判而不易引起争议的。这里也看不出涉及死刑的法条会必然地导致二义与争论。当然,正如纪录片里面说的那样,死刑会增加司法风险。因为死刑的判决一经执行,那么误判的损失将无以挽回。在司法体系不独立、不完善的国家,死刑甚至可以成为灭口的工具。在这里我想告诉诸君的是:死刑并不是死刑本身,而是包含其背后的一整套机制,这些机制就是被设计来降低司法风险的。比如在中国,只有一定级别的法院才能做出死刑的判决;而在古代,只有得到皇帝的御令才能处死一个人。再者,死刑的判决往往不是马上执行的,这就为误判的挽回留下了时间。所有这些机制都能将死刑带来的司法风险得以下降,当然,并不能完全消除。

    最后,讨论一下死刑的社会影响

    课堂上诸君都花了很长的时间讨论死刑是否利于遏制犯罪。在这一点上,我与我的伙伴们的意见并不一致。事实上,我并不确信死刑对抑制犯罪有用。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纠结完全是浪费时间,因为我们知道影响犯罪率的因素有很多。这时,我们需要的是两个孤立的体系,这两个体系中,公民的数量、素质、富裕程度、接受的文化等各方面都相同,唯一不同的是一个体系拒绝死刑,而另一个不拒绝,这时来比较两者的犯罪率才有意义。要实现这样的比较,那得等到时间机器发明之后。而那些关于不同州、不同国家、或者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间段的比较是完全无意义的,更何况诸君尚无言及的这些地区的具体数据。那些建立在感觉之上的判断最多能得到“莫须有”或“莫须无”的结论。

    而对于某些社会,死刑之所以必要,因为罪犯的死是受害者情绪得以宣泄的方式,使他们觉得这个世道还是有正义可言的。强行摒弃死刑,可能会使那些受害者们感到不公(当然Sandi先生可以坚持自己的大度,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那样)。当法律不能满足他们的正义诉求时,他们便不再信任法律,而是通过自己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“正义”。诸君,你们一定清楚这将意味着什么吧。甚者,有的时候这样的情绪并非属于个人,而会是社会化的。诸君课堂上关于那些无理智的杀人魔是否该死奋力而论。就我个人而言,把这样的人关起来或者处死并没有多大区别,因为社会对于他们更多的是恐惧而非愤怒,只要确定他们不能再为害即可。然而还有一些事情,譬如因为一些企业家的贪婪,导致几十万婴儿的死亡或残疾。这时愤怒的情绪将会是社会化的。我想sandi先生到时候也会想要上去捅一刀的。

    在这里,我并不想说废止死刑有什么不对,你们可以建立你们的不包含死刑的刑法体系,如果你们的社会、文化适合的话。我会很钦慕你们在立法与司法上的努力。然而我们也可以建立我们的包含死刑的体系。我所反对的,是从人权的角度去考量刑法。考虑到刑法重要的社会因素,应当从实效或者实用主义的立场去构建它,而不是把它建立在某种社会理想或者意识形态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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